贵阳专业合同纠纷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786108808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合同终止
文章列表

引起合同终止的事由有哪些

2018年10月9日  贵阳专业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gyzyht.com/

我们知道,在我们生活中,我们处理很多事情都需要签约合同,但是合同有成立生效,当然也有终止的时候。但由于此时合同已经成立,所以不能随意就终止,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终止事由。那么引起合同终止的事由有哪些对于这个问题,下面大律师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合同终止的事由

在出现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XX些情形时,合同关系在客观上将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合同终止的事由主要包括: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等。

1、清偿,清偿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的行为。《合同法》第91条规定的“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即此处所谓的清偿。清偿以全面清偿为原则。清偿合同债务的人为清偿人,清偿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清偿债务的费用,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之外,由债务人负担。

2、解除,解除包括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单方解除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双方解除指双方协议消灭原有的合同。解除还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3、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提出抵销的债权,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为被动债权。抵销根据其产生原因不同,有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之分。

4、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按照《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我国公证机关可以负责办理提存事务。

5、免除,即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

6、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在以上事由出现时,均会导致合同关系消灭。

通过上面的文章的讲解,我们知道在上述六种情况下,合同就属于符合法律情况的终止,此后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会随之消失。那么希望以上内容能够解决您的问题,如果还有不清楚的问题,大律师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文章来源: 贵阳专业合同纠纷律师
律师: 杨祀训 [贵阳]
贵州泉湖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786108808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gyzyht.com/art/view.asp?id=927502901144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履行不能的合同解除有哪些情形
  • 2.引起合同终止的事由有哪些
  • 3.解除合同的违约金、赔偿金
  • 4.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计算补偿金
  • 5.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3 版权所有

    贵阳专业合同纠纷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786108808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